
e.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
f.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統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g.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可靠性;
h.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信貸設施及相關金融服務和產品;
i. 為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見下述第 14 段);
j. 計算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之間的債項;
k. 向資料當事人及就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l. 評估和分析任何保險索賠,並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審查(如適用);
m. 遵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關聯公司或分行(統稱為“集團公司”)的有關披露及
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下述預計將須遵守的義務、要求或安排:
i.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不時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ii. 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由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境內或境外所發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導;
iii.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於相關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
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司法管轄區內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目前或未來與本
地或海外的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的合同或其
他承諾;
n. 遵守任何根據本集團就制裁、防範或偵測洗錢、恐怖份子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的集團方案中,有關在集團公司內及/
或在集團公司的不同部門之間的資料及信息分享及/或有關任何其他資料及信息的使用之任何責任、規定、政策、程序、
措施或安排;
o. 使本公司的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
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p. 與接受本公司發行的信用卡及/或預付卡的商戶及與本公司提供聯名信用卡服務(如有)之實體交換資料;
q. 編製統計資料及資料當事人檔案記錄;
r. 把資料當事人和其他人士的資料作比較以進行信貸調查、資料核實或產生或核實資料,不論有關比較是否為對該資料當事
人採取追討行動;
s. 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或其他記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t. 就着資料當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債項向承保人投保與資料當事人相關連的人壽保險,以保障一旦資料當事人身故後本公
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將作為該保單的擁有人及唯一與最終受益人。「資料」在本條的釋義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當事人的姓名、
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貸款戶口號碼及/或信用卡賬戶號碼、貸款額及/或信用卡金額及不時改變的欠款,該保單的擁有權、
利益、權利及得益均屬本公司獨有而並不構成資料當事人對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
u. 確認、驗證及認證資料當事人的身份;
v. 進行、準備和促進與本公司有關的內部和外部審計工作;
w. 處理針對本公司或本公司提出的申索及潛在申索;
x. 對集團公司及/或集團公司之不同部門及/或承包商之間的資料進行內部監控及資料管理;
y. 對任何欺詐、洗錢、恐怖主義資金籌集或其他非法活動進行審查及/或調查,並協助預防、偵查和調查犯罪;及
z.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
8. 本公司持有的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將被保密,但為上述第 7段所述目的並根據條例及任何其他相關規則、指引及規例,本公司可
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及披露給下述各方(不論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
a. 任何代理人、審計員、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一般支援、審計、資料管理、信貸監控、分析、產品審視、欺詐行
為審視及調查、合規監管、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電子身份認證服務、資料處理、債務追收、保險、專業性或其
他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不論其所在地;
b. 任何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不同部門及任何其他已承諾保持該資料保密的集團公司;
c.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交易的金融機構、收費或信用卡發行公司、保險、證券和投資公司;
d. 出票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e. 任何付款到資料當事人賬戶的人士;
f.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g.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及在資料當事人違約或欠賬時,將該等
資料提供給收債公司;
h. 任何提供或擬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擔保以保證或擔保資料當事人責任的任何當事方;
i. 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根據對其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例規定下有責任或被要求向其作出披露,或按照及為實施預期適
用於本公司或其他集團公司的、由任何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
構或組織所提供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而需對其作出披露,或根據與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
構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自律監管或行業機構或組織之間的任何合約承諾或其他承諾而需對其作出披露之任何人士,不論處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現在或將來存在;
j. 本公司的任何實質或建議承讓人或就本公司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及
k. 為向下列人士提供信息而收集的資料:
i. 任何集團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iii. 第三方獎賞、客戶忠誠、品牌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v. 本公司及集團公司的品牌合作夥伴(視情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會在相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提供);
v. 本公司及集團公司的聯營商戶(視情況,該等與個別服務和產品相關的聯營商戶的名稱會在本公司網站上提供);
vi.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vii. 就上述第 7段所述目的而聘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